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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洪县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工业企业发展十八条意见

    更新时间:2013-3-12  点击  3164  次
洪政发[2013]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泗洪经济开发区,常熟泗洪工业园区,洪泽湖生态旅游度假区,泗洪机械零部件制造产业园,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推进千亿级产业培育行动计划,加快工业突破强县进程,县财政每年安排2亿元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支持工业企业发展。

一、扶持企业做大做强

1.微小企业进规模奖励。凡自主创办的微小工业企业,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给予全额奖励,免交登记类、管理类、证照类等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企业设立注册登记费。凡微小企业当年晋升为规模企业的(年实际开票销售达2000万元及以上),一次性奖励企业5万元。

2.规模企业上台阶奖励。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的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并向企业发放“绿卡”,企业主要负责人子女优先享受优质教育,本人及直系亲属优先享受优质医疗服务。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以上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享受“3+1”专属礼遇。

3.纳税大户奖励。当年净入库税收首次达到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且增幅在30%以上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当年净入库税收首次达到1000万元且增幅在30%以上的工业企业,奖励100万元;当年净入库税收首次达到2000万元、3000万元且增幅在20%以上的工业企业,当年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300万元。另外,对当年纳税额进入全县前10强的企业,授予“泗洪县税收突出贡献奖”,组织企业主要负责人外出考察培训1次,并作为特邀嘉宾列席全县重大活动。

4. 实行主营业务收入目标管理。对2013年至2015年期间主营业务收入有望首次突破10亿元、30亿元和50亿元的企业实行三年主营业务收入目标管理和激励计划。三年内,企业如期实现预定主营业务收入上台阶目标,且每年税收增幅均超过全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增幅的,在目标实现前的年度,由县财政对超平均增幅的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先借后奖”,即先以财政借款形式支持企业发展,目标实现后财政借款转为财政奖励;在目标实现当年及剩余年度,由财政直接奖励。未能实现目标或税收未能连续三年超平均增幅的,追回财政借出资金。招商引资企业在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期内不重复享受本项政策。

二、鼓励企业加大投入

5.技术改造奖励。对年度技改设备投资总额3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重点技改项目,优先安排土地使用指标,优先办理立项和报批,优先推荐享受各级扶持资金,县财政给予一事一议技改贴息奖励。对单个项目生产性设备投入6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设备投入总额当年同期贷款一年期基准利率的30%予以贴息;对外资外贸工业企业和新兴产业企业,贴息比例分别提高5个和10个百分点。招商引资优惠期内企业超出合同约定部分的技改投入享受本项政策。

6.企业上市奖励。鼓励企业通过股改上市募集资金,加大投入。对拟上市企业规范化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经证监部门批准进入上市辅导期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企业报会后补助100万元,成功上市后再补助100万元;未如期成功上市的,收回前期财政补助。

三、推进企业技术创新

7.企业“两化融合”奖励。被列为国家、省、市“两化融合”的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80万元、40万元、5万元;省五星级“数字企业”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8.企业专利等知识产权奖励。对获批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的,一次性每项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新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每件一次性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和0.5万元的奖励;企业专利拥有量达到100件、50件、15件以上(发明专利不少于20%)的,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

9.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奖励。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创新型企业、省级创新型领军企业、省级创新型企业的,一次性分别奖励60万元、30万元、10万元;首次被认定为省级、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2万元;首次被批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一次性分别奖励160万元、60万元、5万元。对新通过鉴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新产品、高新技术产品,每件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10.公共服务平台奖励。对争创公共创新服务平台的,县财政按照1:0.5比例配套支持,每个项目最大支持额度不超过100万元,支持方式可以采取前期入股等形式,解决企业前期争创费用问题。

四、加强企业品牌建设

11.品牌创建奖励。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中国出口名牌商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获得江苏省著名商标、江苏省名牌产品、江苏省出口名牌商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获得宿迁市知名商标或宿迁市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

12.技术标准奖励。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在企业内成立国际或国家标准化组织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40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质量奖、省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5万元。

五、鼓励企业引进人才

13.鼓励支持各类企业多渠道引进产业人才。不断加大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和全日制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等紧缺急需人才的引进力度,推动重点企业加快科技创新和转型升级,建立健全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助推我县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不断做大做强。具体产业人才奖励政策另行制定下发。

六、加大企业信贷支持

14.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推行中小企业订单、动产、仓储、无形资产、项目权益、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等多种抵押方式,中小企业贷款增幅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幅。降低与担保机构合作的限制性条件,扩大中小企业应急互助资金使用规模。

15. 实行大企业信用贷款。对全县纳税20强工业企业综合授信,根据纳税情况给予不同额度的信用贷款;对大额贷款需求优先给予银团贷款,其贷款利率原则上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不上浮,县财政控股担保公司担保费用和保证金按50%收取。

七、发展外资外贸企业

16.设立外资外贸专项资金1000万元。对工业类外资企业年度注册资本500万美元、外资实际到账200万美元(含200万美元)且开工建设的,按实际到账外资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人民币,外资到账验资费用由财政100%给予奖励,实行先缴后奖;对投资性外资企业或异地整体搬迁型外资企业,其被上级商务部门认定的新到账外资享受本项政策。对生产型进出口企业当年自营进出口存量部分,每进出口1美元奖励人民币0.01元;增量部分每进出口1美元奖励人民币0.02元;凡获权企业当年实现进出口零突破且总额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以上的,每进出口1美元奖励人民币0.03元;当年实现自营进出口总额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以上和当年实现进出口零突破的企业,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1万元人民币;对经县政府同意引进的外贸代理公司,根据其进出口实绩,奖励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

八、鼓励特色产业集聚

17.特色产业载体建设奖励。加快发展电子信息产业园、机械零部件制造产业园、塑膜产业园,对新获批省特色产业基地、省特色产业集群、省级以上高新区的,除上级奖励外,县财政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18.特色产业落户企业奖励。凡新引进落户特色园区的电子信息、机械零部件制造、塑膜类产业企业,符合本意见奖励扶持条件的,奖励标准比同等企业提高20%。

本意见的各项优惠政策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对企业前期申报等费用,县财政按照先借后奖给予补贴。奖补资金主要用于企业研发、生产、技改、品牌创建、知识产权申报等,凡符合以创新券发放条件的,以创新券形式奖补。

本意见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县政府之前出台的相关文件同时废止,招商引资企业在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期内不重复享受本项政策。本意见由县工业经济发展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泗洪县人民政府

201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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