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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泗洪经济开发区工业项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3-3-12  点击  3042  次
[洪政发(2012)3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泗洪经济开发区,常熟泗洪工业园区,洪泽湖生态旅游度假区,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现将《泗洪经济开发区工业项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一二年五月十八

泗洪经济开发区工业项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营造宽松的投资环境,以优惠的政策、优良的服务,鼓励和吸引各类投资主体到省级泗洪经济开发区兴办机械电子、食品加工、纺织服装、新能源新材料等主导产业工业项目,特制定本政策。

一、土地供给

(一)独立供地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上(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亩均固定资产投资额200万元以上或亩均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建筑容积率1.0以上、预期年亩均税收贡献在10万元以上。

(二)一般性工业生产性项目用地按照省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行挂牌出让。

对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下、符合独立供地条件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实行差别地价,企业先按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待项目建设达到合同约定条款后,享受以下土地优惠政策:

1. 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在3-5亿元的,按土地使用面积奖励3.4万元/亩,企业实缴土地出让金3万元/亩;

2. 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在1-3亿元的,按土地使用面积奖励2.4万元/亩,企业实缴土地出让金4万元/亩。

(三)对内资单体投资额5亿元以上项目(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外资单体投资额5000万美元以上项目(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以上),可采取项目带政策一事一议的方法个案落实土地优惠政策。

二、税费优惠

(一)增值税。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奖励给纳税人,后2年减半奖励(按现行财政体制,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为纳税总额的20%),实行先征后奖。

(二)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从投产年度起,前3年奖励给纳税人,后2年减半奖励(按现行财政体制,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为纳税总额的32%),实行先征后奖。

(三)各项规费。上缴省、市的各项行政事业性规费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免收建设过程中县权范围内的一切行政规费。

(四)对项目申报省土地点供费用,县财政给予50%的补贴。

(五)租赁、购买标准化厂房的项目,设备所占厂房面积60%以上、设备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享受以下优惠:1. 租赁标准化厂房的,年纳税不低于80/平方米,年租金60/平方米;2. 购买标准化厂房的,按厂房建设成本价出让,土地出让价格按本政策土地供给相关条款执行;3. 亿元以下项目租赁标准化厂房且达到合同约定的,可购买标准化厂房,地价按省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执行。

三、特别优惠

(一)重奖外资项目。外资企业年度注册外资实际到账额100万美元以上的(含100万美元),按实际到账外资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税费优惠期限延长一年。

(二)扶持高质态项目。对符合国家鼓励政策的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节能环保等制造类新兴产业项目,经国家批准的高新技术企业,新引进的国内行业100强、世界500强企业或拥有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或上市公司的企业,凡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上、达到合同约定条款的,税费优惠期限延长两年。

(三)给予融资支持。3户以上企业联保或提供设备等有效资产质押的竣工投产、年纳税50万元以上的企业,县财政控股的担保公司可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支持;对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上、按照合同约定竣工投产、年纳税500万元以上的,连续两年给予企业当年流动资金贷款利息25%的贴息,贴息不超过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并优先提供企业贷款担保、搭桥贷款支持。

(四)产业链招商奖励。对于已落户企业引进填补主导产业链空白的项目且投资达亿元以上的,税费优惠期限延长一年。

四、服务保障

(一)全程帮办制。对重点项目,成立由县级领导、引资单位主要负责人、驻厂帮办员组成的三人帮办小组,负责代办客商委托办理的所有手续,实行一条龙服务、一套班子帮办。对项目建设、生产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定期会办,专题研究解决。

(二)用工保障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免费为企业组织招工,实行厂校挂钩、定向培训,培训经费政府予以补贴。

(三)检查申报制。执法部门进入企业检查的,须向县经济开发区申报后方可实施。客商投资企业违反规定确需处罚的,处罚方案必须报开发区管委会和县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与管理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预先理赔制。公安部门对重点企业实行挂牌保护,提供及时有效的治安保障。由于治安管理不到位造成开发区企业财产被盗的,客商损失由公安部门先行理赔。

(五)服务评议制。由县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与管理办公室组织投资企业负责人按季度对机关单位服务企业情况进行评议,评议结果作为各单位政(行)风评议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对服务态度差、办事效率低的单位予以通报、处罚;对情节严重的相关责任人,给予待岗、免职等处理。

五、其他

(一)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投资强度、投资进度、建筑容积率、亩均纳税等达到合同约定的,享受本优惠政策。

(二)本优惠政策所涉及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等兑现依据以有资质单位认定的结果为准。

(三)本优惠政策给予企业的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奖励资金,用于企业技术改造、科技研发。

(四)若项目享受优惠政策的奖励条款重复的,则按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重复享受。

(五)本优惠政策自2012518起执行,适用于之后签约落户的项目,由县开发区兑现奖励政策。

(六)如国家相关政策调整,本优惠政策也进行相应调整。

(七)常熟•泗洪工业园、江苏泗洪机械零部件制造产业园工业项目可参照本政策执行。

(八)本优惠政策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主题词:工业 招商 政策 通知

泗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5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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